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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吴金龙(来宾市金秀生态环境局局长)
(一)局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工作体制,受来宾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局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二)在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来宾市及辖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四)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助辖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督促落实本辖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积极为本辖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辖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配合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协同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十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十二)统一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本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提议,参与处理有关跨县(市、区)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配合辖区党委、政府完成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作战方案。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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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金秀生态环境局执法股。整合划转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五个部门涉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开展地下水、农业面源污染、水流域生态环境污染、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