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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县域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武宣生态县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参与全县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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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忻城生态环境局综合股负责对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大气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废化学品辐射管理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与监测应急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