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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金融、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财税、金融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我县运用财税、金融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贯彻执行自治区与市、市与县、县与乡镇的分配政策。
(二)起草全县财政、预算、税收、金融、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三)负责管理全县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县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调整、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及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县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债券工作,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债券的兑付及二级市场的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业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执行国家的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县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及监事,向县属参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授权并移交的县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县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管企业信访等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推进全县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联系县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创造条件组织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协调金融机构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共同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研究提出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以及引进区内外金融机构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上市的规划、协调、指导和培育工作。组织实施保险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措施,培育保险市场。负责实施县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
(十五)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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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财政局金融与债务管理股承担普惠金融相关财政业务,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管理制度。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贷(赠)款的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