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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是兴宾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对本辖区执行有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本辖区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三)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按照上级标准,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统计和监测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上级标准,按授权范围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理信息测绘工作。
(五)本级重要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执行并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落实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六)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来宾市及兴宾区的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七)负责本辖区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及征收的报批和批后实施。
(八)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执行国家土地利用管理政策。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测监管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和土地市场管理。执行上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本级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九)负责管理本级地质勘查行业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本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减免审核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初审。负责小型以下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编制、出让、审批、登记、发证、注销、延续、变更登记工作。负责本级发证矿山的矿业权开采信息公示的审核。负责上级发证的采矿权、探矿权初审。负责调解辖区内的采矿权、探矿权争议纠纷。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监察管理。
(十一)负责辖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计划及土地开发、复垦、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论证、评估、报批、实施管理和验收、报备工作。
(十二)负责兴宾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负责对辖区内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对辖区内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负责对跨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处置因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案件统计、调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
(十五)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组织指导自然资源队伍人员的培训,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来宾市委、兴宾区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本级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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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规划耕保股。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