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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简介:
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是自治县政府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内设局办公室、财务股、公共服务股、文化遗产股、产业发展、全域旅游和资源开发股、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办)、宣传推广股、传媒管理股、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股9个股室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博物馆)、艺术团、青少年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广播电视中心、旅游开发中心8个二层机构。
二、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体育事业和旅游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电、体育活动,指导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重点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广电事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向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域旅游、特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广电事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推动全县公共文化、广电、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广电、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广电事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以及体育场地普查工作,促进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工作。负责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体育、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大型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组织承办市县共建项目。
(十二)统筹规划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县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业务建设。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和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十四)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指导体育总队的日常管理,负责体育彩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旅游景区(点)门票及车船票价格审定;指导督促旅游企业产品明码标价以及对其他属于县发展改革委物价职责范围事项的查处。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点)门票及车船票价格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对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治安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打击不法行为,并及时处理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移送的案件;负责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将本行业系统发现的涉疑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县公安局查处涉旅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业社团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负责指导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业社团组织的党建工作。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业社团组织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查,负责指导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业社团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4.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企业及项目的土地使用把关和审批,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负责对钟乳石洞穴开发申请进行审批,负责涉旅场所地质灾害的治理和预防;牵头做好全县风景名胜区保护和规划、建设管理,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以及对其他属于其职责范围事项的查处。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用地规划、用地审批、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涉旅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
5.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示范村住宅改造,指导农家乐规划布局,负责传统村落的申报评审、保护和管理,负责与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负责提供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批文,负责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星级农家乐、星级乡村旅游区的认定、规范管理,并负责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相关工作。
6.与县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车辆的资质的审核与年检;负责对旅游客运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对旅游车辆的日常监管,负责对旅游客运车辆非法揽客、超范围经营等非法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行为查处;负责做好涉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做好旅游游船、旅游排筏的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负责做好旅游游船操作人员的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旅游用车安全工作,负责协助交通运输部门打击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黑车”、“黑船”。
7.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全县饭店业的组织、统筹、统计和发展工作。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县商务局做好星级旅游饭店业的监管、管理工作。
8.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负责指导漂流、索道、玻璃桥等高危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项目,负责做好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企业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并牵头做好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日常安全监管及主体责任工作。
9.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组织查处虚假广告、低价诱骗、无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他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查处;负责旅游景区游乐设施、特种设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检查及技术指导,负责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负责对依法设立的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旅行社、导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旅游质量安全标准的落实,并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旅游纠纷或者旅游违法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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