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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拟订自然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河池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乡(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开展林地、园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
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七)负责编制和实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的监督、管理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具地块条件(即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容积率)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开展自治区、河池市和自治县地质矿产勘查专项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指挥机构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组织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本县绿化机构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监督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建议并按程序报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二十)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管理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配合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二十四)指导自治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县森林公安队伍。
(二十五)根据授权,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市党委、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监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六)负责审定建设项目用地总平面规划图;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中心城区内的民房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验线,负责对竣工工程的规划核定;组织开展重大建筑工程方案的征集、评选工作;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二十七)负责制定全县市政工程规划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提供各类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市政工程的定点、规划设计审查;负责全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核发非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规划核实和规划验收。
(二十八)负责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城市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卫、综合管廊、绿地系统、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的衔接。
(二十九)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负责全县从事规划设计编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继续教育组织、统计等工作。
(三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财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项;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派驻纪检组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定本部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
(二)调查确权股(审批办、利用权益股)。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组织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指导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全县测绘产品质量。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工作。负责全县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依法监督全县测绘资质资格。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负责县本级自然资源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县本级自然资源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审批工作。承办全县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工作及其他林业有关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核、报批有关工作。依法负责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行政许可、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访、复查、复核。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相关考核标准。负责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监管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措施。
(三)规划管制股(执法监察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自治区、市级和县级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级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根据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县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配合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指导管理全县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牵头拟订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林业管理、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配合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协助起草重要文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违法线索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监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协调全县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汇总分析全县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林木凭证运输工作。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违法案件的查处。
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出具建设用地选址意见、规划条件;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和调整;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全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验线,负责对竣工工程的规划核实和规划验收;组织开展重大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征集、评选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及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四)地环矿管股(耕保修复股)。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培育。起草全县国土绿化政策及实施方案,综合管理全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拟订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石漠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组织实施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全县石漠化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林业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草原、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开展自治区、河池市和自治县地质矿产勘查专项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自然资源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矿业权市场。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森林股(信访调处股)。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拟订全县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县林地、草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办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报批。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全县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指导全县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配合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负责全县林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农村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和林木良种储备。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调处自然资源纠纷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县土地权属纠纷、山林权属纠纷、矿业权纠纷、地质勘查纠纷和测绘纠纷调查处理等方面相关政策及办法;参与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调处部门开展有关自然资源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县本级自然资源纠纷的调处工作;依法组织调处辖区内自然资源纠纷;协助开展跨县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工作;配合做好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行政复议工作;承担本级听证、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受理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群众信访举报、复查复核、统计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