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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凤山县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城市管理执法的要求,编制全县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县城区已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负责对已建成达到运行标准并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更新和改造。
(四)负责县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拟定县城区中、长期绿化规划及阶段实施计划;负责县城区所辖公园、广场、绿地、公共绿化的规划、保护和管理。
(五)综合管理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制定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负责县城区门头招牌、户外广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行政许可;负责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督查考评工作。
(六)负责县城区供水、排水工作。制定县城区供水、用水计划;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审批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负责凤山县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已建成移交道路的路灯照明、夜景灯光亮化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城区管道燃气的规划、发展建设工作;负责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建的审批,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九)负责行业统计工作。统筹安排县城区城市维护费、市政维护专项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县本级市政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的申报、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十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行使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执法。
(十二)承担涉及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十三)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已建成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负责行使县城辖区内的环卫保洁、道路降尘、广场绿地卫生、上门收集垃圾、垃圾清运、垃圾处理、垃圾处理费收缴、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职责,以及与之有关的所有行政处罚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县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规划、项目计划及其项目实施、建设、监督验收工作。指导全县乡村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指导全县乡村公共厕所建设。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行使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县自然资源局为执法主体部门。
3.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凤山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辖区内,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外、店面外以及居民小区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烟尘和恶臭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政处罚权;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权;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采砂、取土、淘金或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开展市场集贸活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围垦湖泊、河流,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权等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行使。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局机关内设综合股1个行政单位,按职责分工分为办公室、财务室、执法监督组、市政公用管理组、燃气管理组等工作组。
(二)二层机构:城市管理执法局下辖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城市建设规划监察队、环境卫生站、园林路灯所、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其中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城市建设规划监察队为参公单位,环境卫生站、园林路灯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三、领导信息
⑴简介:唐凌,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在职大学学历,1990年12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凤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分工:主持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党建、行政全面工作。
⑵简介:韦忠海,男,1982年5月出生,壮族,在职大学学历,2007年9月参加工作,200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凤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平安建设、应急管理、乡村振兴、项目协调、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河长制、林长制工作(涉及到其他分管领导分管领域的事项由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负责市政类行政许可审批;负责县城区供水排水管理;指导全县乡村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完成移交工作后),参与城区新建、改建、扩建中市政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抓好项目的推进工作、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衔接工作,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分管市政公用管理组、项目谋划推进组、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衔接工作组。
联系县自来水厂、县垃圾填埋场、县污水处理厂。
⑶简介:杨孟英,女,1976年7月出生,汉族,在职大学学历,1997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凤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分工:负责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民族事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公文处理、人事、财务、机要、统计、保密、档案管理、绩效考评、机关事务、工青妇、对外联络、单位节能减排、机关安保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园林、路灯、燃气类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卫生县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抓好分管领域项目推进工作。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分管办公室、财务室、党建工作组、园林路灯所、燃气管理组、环境卫生站、机关门卫室。
⑷简介:黄大豪,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1998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凤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分工:负责综治信访维稳、扫黄打非、法治建设、深化改革、宣教督导、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协调、检查、监督和业务考核;负责与县级相关部门执法机构的综合协调;负责跨区案件的协调和处理;负责局本级行政执法队伍的行风建设;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田长制、县城规划区内“两违”管控和查办工作;负责市容市貌相关工作的审批和管理;抓好分管领域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分管规划监察队、城管执法大队、执法监督组、综治信访维稳组、政务服务大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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