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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二手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区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区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制定及管理职责。
(五)负责拟定区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规划、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促进区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发展边境贸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相关材料的审核和上报。
(七)依法监督区进出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区对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战略和政策,指导外商投资工作。执行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
(十一)拟定我区对港澳台地区和东盟等有关国家的经贸发展规划,负责与东盟等有关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督促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规划和标准。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口岸工作各项决策部署。
(十四)制定全区口岸开放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区通关便利化的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口岸相关工作,负责口岸物流运行统计和分析。
(十五)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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