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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社会组织登记;完善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辖区内各乡(镇)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区辖区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一业多会。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五)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六)研究提出加强基层自治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乡镇排列顺序的审核上报;编制和拟定本区标准行政区划图。
(八)承办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九)负责本区的区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开展县(区)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负责本区范围内县(区)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十一)负责管理和使用上级分配的本级福利资金。
(十二)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计划,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十三)负责本辖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五)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七)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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