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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方案,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负责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依法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开展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根据市本级与城区行政执法权限划分方案规定,查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经营和使用环节)、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计量、标准化、生产许可证、价格和收费、酒类流通秩序等由市本级下放的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盐、传销和违法直销、不正当竞争、烟草无证经营、广告、商标、合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登记注册监管、无照经营等方面原市本级与城区都在办理的执法案件,并负责对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各类案件进行查处。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承办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六)负责特种设备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职责权限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
(九)负责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依权限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管理、质量管理、上市后风险管理、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一)在辖区内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落实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落实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职权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开展相关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落实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及商标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商标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地理标志及商标申报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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