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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负责城区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分析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解决;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城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开放各项工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区域合作。
(四)提出城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落实投资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汇总上报申请安排南宁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城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指导和协调城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城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承担城区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承担城区北部湾经济区等区域开发建设的相关职责;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负责审核上报需要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牵头开展城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六)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区服务业、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协调重大项目问题。
(七)拟订城区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
(八)落实开展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措施建议,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应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问题,实施应对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及政策,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民政、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落实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建议。
(十)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监测城区价格水平变动情况,落实上级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落实上级制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价格公共服务。
(十一)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价格违法案件。
(十二)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城区本级和代储的各级储备粮,根据南宁市确定的城区本级储备粮规模,做好收购、销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本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数量、质量、存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十四)承担城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政策研究。
(十六)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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