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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财政经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审计监督范围内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监督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直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级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各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县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9.县直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八)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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