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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上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完成医疗保障筹资工作,并根据筹资情况和上级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做好待遇落实和调整工作。
(四)严格按上级医保部门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做好医保目录录入和动态调整工作。
(五)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合理确定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并适时做出动态调整,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组织价格信息监测。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全面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县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闪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领导分工
沈秀艳: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县医疗保障局全面工作。
孟庆波:副局长。分管常务、待遇保障工作。
翟晓辉:副局长。分管分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实施和监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药品带量采购工作。
郭学冰:经办中心主任。分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定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2、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救助政策。
3、医药服务管理股(基金监管股)。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拟订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和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的预算编制、安全防控和基金内部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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