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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房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三)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的论证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参与制定全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其计划执行情况;指导与管理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大项目招商引资和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服务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房地产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管理全市房屋产权产籍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中介、拆迁承办和房屋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负责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和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公有房屋改变用途、改建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全市住宅建设;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监理;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经济技术合作和建筑劳务合作等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外埠建筑市场;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住宅建成后住房室内装饰的指导。
(六)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部管行业标准定额和省定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登记;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九)指导各乡镇村镇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农房建设,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十)指导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教育;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管理。
(十一)拟订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地方规范文件及行业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活动;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绿化活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游园广场、街路绿化和庭院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审批、古树名木的迁移核准。
(十三)负责城市停车场、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的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编报市政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制定公用事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市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工作。
(十五)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中各相关部门间联合办公、集中会审、分头办理等协调事宜;负责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责任单位工作进度、质量的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果评价考核;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前期的总体谋划及其市场调研论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融资、招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审批和工程验收;负责供热特许经营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负责供热服务规范的考核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资质核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燃气企业停业歇业及工程设计的审批;负责瓶装燃气企业、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资格和分销供应站的安全管理;负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十八)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市场;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协议方式选聘前期 物业服务企业审批;负责物业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归集收缴、使用及审批;负责小区选定物业企业进行招、投标和行政审批;负责住宅小区等级评定和优秀示范项目的评定与申报工作。
(十九)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执法监察工作。
(二十)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自然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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