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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乾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438-822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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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安定大路3999号 邮政编码:131400

办公时间: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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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乾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乾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增加价格和收费管理、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全部职责;不再承担扶贫开发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项目稽察、大数据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以及“数字乾安”建设、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测、预测、分析全县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负责县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管理,负责有关价格认证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投放;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价格争议调解;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全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任务;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发展意见,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第三产业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
(七)组织拟订县域协调发展及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研究分析县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县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县经济基础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经济协作工作。
(八)承担全县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协调全县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九)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规划,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全县能源发展规划;推动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县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全县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负责全县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全县能源开发合作。
(十三)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五)承担县本级粮食监测和储备物资供求变化的预测预警;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国家最低收购价格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协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六)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七)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县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十八)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抽查计划,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地方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推动粮食品牌建设,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开展产销协作和对口合作。
(二十)负责指导全县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盐务执法职责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盐务行政管理职责(县本级)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工会、保密、政务公开、信访、财务、后勤、扶贫、四防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第三产业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和城镇发展科。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监测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提出经济调节的目标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的建议;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内外经济的重大问题;负责政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资金下达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局内科室及有关方面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小城镇建设的重大目标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小城镇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拟订县域协调发展及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研究分析县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县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及措施;负责全县经济基础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经济协作工作;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统筹全县交通运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状况,协调重大问题,提出有关建议;统筹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三)投资和产业科。监测分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安排中央及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研究制定重大项目谋划的相关规定;组织谋划重大项目;统筹重大项目布局,协调推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研究提出城市设施、投资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下达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审批下达全县自筹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综合分析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发展意见,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研究我县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提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战略、相关建议;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呈报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任务,协调有关重大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提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四)社会和经贸科。综合提出全县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文化和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分析全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五)行政审批科。进驻办事大厅窗口,承担集中办理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执行上级行政许可工作类事项的初审及非行政许可类事项的备案;负责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报和审批;房地产项目审批;交通项目上报和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审验工作及收费标准的审批;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许可证发放。
(六)能源生态安全管理科。研究提出全县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发展战略和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与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按权限审核全县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能源运行调节。负责全县能源开发合作;参与拟订全县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规划,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综合分析全县经济社会与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行业安全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行业安全的违法行为;申报能源、环保、节能等方面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七)价格和民生管理科。组织起草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制定颁布收费标准;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及收费价格的制定;指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商品价格管理,负责农产品价格管理,负责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拟订商品价格方面的意见,拟订商品价格改革方案和管理、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实行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处理价格争议。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资金管理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商品、服务价格以及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负责价格调节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宏观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涉税、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做好零售商品的价格监测和其它商品价格测算工作,建立企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档案。综合分析全县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贯彻落实有关民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县民生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民生工作总体规划、专项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汇总安排全县民生工作项目,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民生工作调研,分析民生工作动态,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八)粮政和物资储备科。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和物资管理事项;负责全县粮食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承担县本级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负责县本级粮食流通及加工的统计工作;搞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粮食产销合作和杂粮杂豆推广工作;负责改制后遗留的粮食国有资产管理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等工作。
(九)粮盐行业监管科。承担粮食仓储、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盐务管理职责;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县本级粮食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编制全县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负责县本级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和盐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纪检、宣传信息等工作。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负责人:于鹏

乾安县发展和改革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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