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校方责任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落实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校方责任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落实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和省、市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积极推进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落实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积极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医保局与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医保局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和管理,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包括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审计,拟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方案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定本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病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工伤事故的备案工作,负责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审核报销工伤职工医疗费和伤残待遇及工亡待遇工作,负责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核实认定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基础数据调查、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保存工伤待遇支付情况记录及建立和管理工伤职工档案等工作。(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落实工伤保险缴费办法;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及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四条 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基金预决算、待遇结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统计、精算和档案管理。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业务科。负责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省、市医保局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全市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完善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第三方鉴定机制。完善二级乙等伤残军人、保健对象医疗费统筹政策。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负责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完善全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定点单位医保目录准入审核工作。负责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完善全市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统筹确定定点单位总额预付分配原则、预付标准和超支分担比例。建立健全全市医保定点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积极与定点单位就医疗项目、药品、耗材、服务单元等方面开展协商和议价谈判;负责落实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网络监控与数据运行分析职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服务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医保医师管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438-5065003
办公地址:扶余市三岔河镇太祖路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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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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