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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林业和草原局

扶余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0438-5865377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扶余市春华路480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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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市林草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履行全市重点国有林监督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资源保护开发、监管和产业发展等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市林草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及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以及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四)指导国有林总场和基层林业站相关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五)承担全市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地、草原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应由国家、省和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管理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全市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新建、调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九)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管理。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指导涉林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拟定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和分析;统筹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相关部门和国有林总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四)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救援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编制防灾减灾规划和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草局、消防大队、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2)市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指挥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3)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吉林扶余洪泛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林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市林草局所属的市森林公安大队有权力和义务对吉林扶余洪泛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工作。(2)吉林扶余洪泛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本湿地区域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调查研究及区域内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各类信息、文件的登记、传递、交办、督办、建档和存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准备局机关各种会议;负责局机关日常值班、考勤统计及其他后勤保障事务。负责机关和基层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年度考核、人事调配工作;负责技术职称的晋升评定和劳动工资调整工作;负责职工离退休的审核和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财务账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建立实施地方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决算。

(二)生态保护修复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国有林总场、基层林业站的相关工作,指导林木种苗、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良种选育推广,指导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开展退耕还林还草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以及沙化土地禁封保护区建设规划的拟定;协调、指导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林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检验、检疫、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植物检疫、木材采伐与运输、野生动物的保护、林地征收占用、林区野外用火、林木种子和草种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市政务大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资源和林政科。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负责应由国家、省、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林地、草原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湿地保护工作;依法承担林地、林权、承包草原流转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检测;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市林业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发展改革与科技产业科)。指导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编制和防护标准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国有林总场开展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的拟定。组织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和分析。统筹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林草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6日起施行。

扶余市林业和草原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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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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