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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扶余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电话:0438-5878687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扶余市太祖路2033号 ,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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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和储备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全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全市粮油、棉花、食糖和食盐等储备。监测粮食和储备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组织落实全市军粮供应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根据国家和省、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抽查计划,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推动粮食品牌建设,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开展产销协作和对口合作。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指导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九)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工作。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改革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完善地方储备,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推动形成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3.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4.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及动用指令,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确保我市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在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盐务行政管理职责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承担。(2)盐务执法职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四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负责所属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信访、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绩效考核、机构编制管理及队伍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储备监查科。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市级储备小包装粮油、棉糖、食盐等收储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计划和体系建设的建议;组织战略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落实市级小包装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动用指令;承担相关储备统计工作;拟订全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三)仓储科。编制全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指导和监管;承担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粮指导检查;组织先进储藏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农户安全储粮;负责仓储设施基建投资统计。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指导有关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督导检查本行业(领域)在用机械设备、储存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市场流通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协调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购销政策;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工作;牵头承担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粮油加工业行业管理及相关统计;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盐业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全市粮食品牌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粮食品牌产业体系、质量体系、营销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粮食产业化及粮食科技进步工作;加快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积极实施粮食优质工程;负责粮食企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粮食产销协作和对口合作。负责指导全市盐业行政管理和食盐专营法规的落实;负责全县粮食管理相关行政审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宜的勘察、论证、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粮食和储备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6日起施行。

扶余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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