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派驻区域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气候变化应对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派驻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并组织实施污染治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派驻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派驻区域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县(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做好派驻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配合市局做好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工作。
九、做好派驻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及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做好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
十、配合市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协助落实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协助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派驻区域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涉及海洋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依照市局“三定”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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