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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逸阳 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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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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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逸阳,男,汉族,1961年8月生,广东惠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1984年8月入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
2017年4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潘逸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履历
1978.03——1982.01中山大学数学力学系力学专业学生;
1982.01——1983.0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干部;
1983.06——1989.05广东省佛山市政策研究室干事、市委书记秘书(副科级)(其间:1987.03—1989.05在广东省顺德县大良镇挂职任党委副书记);
1989.05——1991.08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副书记;
1991.08——1992.09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书记;
1992.09——1992.12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团佛山市委书记;
1992.12——1995.07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其间:1993.03—1995.07参加中山大学政治经济专业学习,结业获硕士学位);
1995.07——1998.03共青团中央常委、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
1998.03——1998.12广东省广州市委常委、从化市委书记、从化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1998.12——2001.12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新余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1996.03—2001.06参加中山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1.06毕业并获哲学博士学位;中央党校进修班三十一期学员);
2001.12——2003.09江西省委常委、省委农工部部长;
2003.09——2010.10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2004.11—2005.01参加中央党校三十六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8.09—2008.12参加中组部第三期省部级干部英语强化班学习;2009.10—2009.11参加中组部在美国乔治城大学举办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危机管理专题研究班学习);
2010.10——2010.1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0.11——2014.09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其间:2012.09—2012.11在中央党校第52期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五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党委委员、常委,第九届、第十届江西省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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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宇

    职务: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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