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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632-8015028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35号附近

办公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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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农业农村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担保、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含畜牧业、渔业,下同)产业保护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全区农村综合改革,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含畜产品、水产品,下同)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全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推动全区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机械化发展。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负责畜禽养殖、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组织拟订农业地方标准。

(七)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畜禽良种、饲草草种、渔业苗种、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牧、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种畜禽管理、毛皮动物养殖、奶畜饲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器械、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工作。拟订全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指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毛皮动物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区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国家、省、市、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三)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指导推动农业对外合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合作政策,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六)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工作。拟订全区扶贫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拟订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持标准,组织开展全区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协调组织区直有关部门扶贫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负责扶贫开发培训和宣传。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职能是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人事股

职能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参与农业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股

职能是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计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制定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参与对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监管工作。

(四)农业综合管理股

职能是拟订全区种植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农作物各类补贴有关工作,调度和发布农情信息。提出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作物种子、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指导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承担农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工作。负责畜禽良种的资源保护开发、繁育推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饲草草种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渔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监督管理渔业捕捞生产相关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承担渔业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互保工作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畜牧业和渔业安全生产。拟订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承办农业机械支持和补贴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研发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指导全区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承担世界银行项目有关管理工作。

(五)农村产业发展和规划股

职能是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开展乡村振兴典型示范工作。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承担推动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组织农业对口支援工作。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合作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承担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促进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参与对港澳台地区的农业合作与交流。组织农业外资、项目的引进和管理。负责农业涉外安全保密和农业对外宣传工作。承办农业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产业融合发展。拟订促进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全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以及价格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大宗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组织开展农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民丰收节有关工作。开展全区农业农村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等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承担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六)科教与法规股

承担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农村地方性规范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文件合法性审查、普法宣传、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指导、监督镇(街)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七)质量安全监管股

1.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工作,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拟订农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全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开展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和病害防控工作,拟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药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指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监督管理。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毛皮动物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和动物诊疗活动、兽医从业人员、中兽医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监测。负责“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推进屠宰加工企业转型升级工作。

所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药质量检测及农药中毒重大事故调查、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农作物药害事故技术调查与鉴定、植物检疫普查监测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和年检、有机食品再认证等辅助工作。承担农机职业技能、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农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牌证核发、年检、审验、拟定农业生产指导性、管理性技术意见和全区农民科技教育培训等辅助工作。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与保护利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相关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耕地质量提升、评价与管理、全区肥料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肥料监督检查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化肥农药减量行动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野生植物保护、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区“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农业农机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农业农机技术推广计划编制相关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暨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农业优良品种、先进技术、优秀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等服务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与推广等服务工作。承担辖区内品种试验点质量评价工作;承担新品种初级试验、遴选和推荐工作;承担全区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发生危害情况调查、会商、病虫情报发布及防控工作;承担全区土壤监测点取样、检测、汇总和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承担全区农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质量投诉受理调解工作。承担农业农机技术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指导等服务工作;承担粮棉油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生产信息、果茶蚕桑生产情况调查、种业信息、植保信息、农村能源与农业资源环境信息、农药信息、农机投诉数据、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员信息等农业农机行业相关业务数据统计工作。承担农村财务审计、督导、调研、培训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任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农业信息化平台建设、农经统计、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农业展览活动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农业龙头企业评选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农业统计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和农村承包地改革、农村产权交易、产权交易中心运营指导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等普法宣传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农业农村系统信用建设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以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辅助性工作,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运行监测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农田建设有关技术培训辅助性工作;承担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调度辅助性工作;承担全区农田建设调研辅助性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等辅助性工作。承担承包地纠纷仲裁以及涉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的来信来访处理等辅助性工作。承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省、市、区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明建设辅助性工作。承担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农村经营体系建设等辅助性工作;承担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等辅助性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承担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农业农村等相关专项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农广校体系建设技术支撑工作和农业农村人才有关研究的辅助工作;承担农业广播、电视、网络教育课件制作、培训教材建设、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和农民远程科技培训的辅助工作;承担田间学校、乡村振兴示范站等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服务工作。承担全区农广校体系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师资库建设和师资队伍培训;完成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峄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动物卫生监督、动植物检疫、渔业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农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权。负责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信访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成市级农业执法部门和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峄城区渔业发展服务中心

承担渔业养殖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区水产苗种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暨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渔业技术推广等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峄城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枣庄市峄城区农业农村局领导简介

枣庄政务服务网入口
枣庄政务服务网入口
为优化营商环境,枣庄市审批服务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要求,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以“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依托门户网站,多措并举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信息公开,立足于便民利民,对门户网站进行了全面改版,做到了内容全、更新。。。
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咨询电话:0632--8015081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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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枣庄市峄城区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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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632-8015081

办公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150米(明德花园东侧约200米)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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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632-7711401、7722800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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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每年5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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