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和省、市、区部署要求,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地方金融业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职能。协调、配合上级驻川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区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负责推进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
2.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落实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3.负责联系协调驻川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4.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区企业改制、后备资源培育以及挂牌、上市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助省证券监管部门做好对全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开展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规范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政府及企业债券相关工作、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参与区级股权引导发展基金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协调做好原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关闭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5.负责全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6.负责全区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具有金融属性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
8.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党建、人才、统计等工作。
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科。负责财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金融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金融业务宣传、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权责清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党建、人才、统计等工作。
(二)金融证券科。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地方金融稳定、联系协调金融机构。负责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推动全区企业改制、后备资源培育以及挂牌、上市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助省证券监管部门做好对全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开展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规范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政府及企业债券相关工作、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参与区级股权引导发展基金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协调做好原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关闭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咨询电话:0533—5289005、528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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