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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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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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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信息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城乡规划、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等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和数据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开发区)开展乡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规划区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工作。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区(开发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防沙治沙、山体复绿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承担全市公益林划定及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负责编制森林生态项目经营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指导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经菅利用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监督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落实国家、省相关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拟订全市森林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森林旅游产业建设。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丼、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二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筒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草场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林业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综合统计、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信访室)。制定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和林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规范。承担本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D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承办自然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对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进行法治审核。负责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的衔接。承担自然资源督察的联络、协调、督办工作。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信息化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协调工作。负责行政审批证件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拟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则和流程。组织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政务服务窗口协调管理。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和权益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指导监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制定并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措施,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拟订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节约集约利用。拟订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国土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措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市级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各区(开发区)、乡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管理规划资质资格,指导规划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的拟定工作。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动态维护。研究拟订有关用地规划管理的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市级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条件,支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拟订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建设工程管理科。负责审核市级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支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级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支撑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拟订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 

(十一)矿产资源管理和灾害防治科。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发证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权属纠纷。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措施,监督实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总、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地质勘查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及本局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研究拟订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内基础测绘等重大项目。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指导测绘行业协会(学会)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三)森林资源利用管理科。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指导各类公益林管护和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林木(草)种苗行业管理和良种审核、认定工作。组织种质资源库普查和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木(草)种苗的质量监督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菅、流转管理和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发展。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森林保险和林业产业发展工作。 

(十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十五)财务与资金运用科。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规 

定,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六)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劳动保障、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负责科技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工会主席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设5个派出机构,为正科级。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矿产、森林、草场、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的巡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的管理和监督,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容分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葛店分局。机关行政编制2名。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2名。 

上述派出机构的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等另行规定。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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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部门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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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3年01月08日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蒋伟涛联系电话:027-60698520职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 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综合统计、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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