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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39)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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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北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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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 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县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 负责全县就业、 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 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拟订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 拟订并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 牵头推进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拟订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绩效考核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和拟订县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相关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责调整。

1.将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工资福利职责划入县委组织部。

2.将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将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4.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综合调研及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议答复;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会务组织、机关事务管理、机要文档、印鉴管理、安全保卫、保密、车辆管理、后勤接待、办公用品购置等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实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宣传报道和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依法治县等工作。

(二)政工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高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党建党务工作,协调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统计管理及年报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局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有关情况;检查监督局属各股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效能监察、政务公开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按照权限受理、调查和处理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工作人员申诉以及对党员和党组织、工作人员的揭发、检举、控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参与监督考核、考察和录用干部人事工作,参与监督本局组织的各类考试,参加特殊工程初审的审核,参与监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工程项目招标和大宗采购项目等工作;负责拟定本局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要点、报告等相关内容的文件。

(三)基金监督股(挂县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各类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财务股。负责管理员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和本单位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局属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与监督。

(五)法规和劳动关系股。指导协调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负责相关普法,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承办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访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承办相关行政事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县内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国家、省、市、县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中央、省、市属在城企业和县属企业改制需由人社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

(六)就业促进股(挂职业能力建设股牌子)。拟定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和贯彻落实就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指导落实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参与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负责拟定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管理使用计划并指导落实。拟订全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划;制订年度创业帮扶工作思路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发展规划;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体系的建设,综合协训管理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保障服务中心,指导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开展业务。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负责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工作,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在线平台的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实施工作;负责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认定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审批;负责申报“湖南技能大师”、“湖南技术能手”的初审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工作。

(七)事业单位管理股。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和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含临时性新增计划)并按程序报批、下达;负责全县机关工勤岗位和事业单位的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拟定全县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转正定级工作。负责全县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落实“邵阳市新世纪515人才工程”有关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生世纪百千万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其他有关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县实施“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引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引智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工勤岗位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首次聘用手续办理、安置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求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审核和办理中央、省、市属在城和县直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及年报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及台帐,及时提供数据服务。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挂城步苗族自治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与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晋职工作,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家管理工作,为专家队伍建设和发挥专家作用提供相关服务;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九)工资福利股(挂城步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执行与监督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审批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工资关系接转的审批和新进人员工资定级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并指导工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作,办理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手续;配合相关部门审核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职)费;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龄更改、认定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福利费的管理;参与拟订有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

(十)养老保险股。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标准工作,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死亡职工遗属待遇政策,负责企业职工年龄、工龄认定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的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一)失业和工伤保险股。拟订全县失业、工伤保险攻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除外)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和工伤认定初审、调查、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对失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失业预警制度。

(十二)统计信息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标准化与规范化的推广;负责沟通与有关信息部门的业务和联网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单位操作人员培训;指导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统计监督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全县“金保工程”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全县社保卡的发放、管理工作。

(十三)信访室。负责转办、承办、督办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 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13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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