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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

联系电话:0314-7528739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包括法定节假日);8:30-12:00,14:30-5:30(夏季作息时间);8:00-12:00,14:00-5:30(冬季作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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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职能信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全县水利行业“放管服”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八)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开展交流与合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负责县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水库移民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河长制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县级总河湖长及河湖长交办的事项,协助县级总河湖长及河湖长对各乡镇、各责任部门履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负责对实施责任追究和奖励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涉及水务职责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将县水务局承担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承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承担的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承担的水利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人事与科技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工作。

(三)规划计划股。组织拟订全县水务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水供求计划;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拟定县级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行业意见;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协调指导水务系统勘察设计工作;承担水务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组织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审查、提出有关水务政策制度建议;组织拟定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水政监察与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组负责的原则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行业“放管服”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河湖生态流量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水功能区划。指导水量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生态补水工作。

(六)节约用水股(县节约用水办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配合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七)财务审计股。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县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八)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堤防、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安全鉴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编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九)质量与安全监督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和配合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县水务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协调推动涉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河湖管理股。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指导重要河湖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协调河道内村庄搬迁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股。指导全县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重点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对县本级及以上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监测工作。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股。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排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型灌区和中小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灌溉试验工作;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行业管理、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股。承担水库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四)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负责执行主要行洪河道和中小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协调水文部门做好全县重要河湖及重要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及重点区域的旱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水旱灾害防御设备及技术的推广和指导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河(湖)长制综合考核督察股。负责文电、会务等河湖长办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县级总河湖长、县级河湖长及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定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奖惩;组织河长制湖长制宣传工作等。负责对县级总河湖长、县级河长湖长督办事项进行督察,制定督查方案和问题的督促整改;负责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

(十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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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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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6月1日~8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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