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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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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许昌市襄城县茨沟乡附近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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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襄城县城市管理局(襄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划入职能。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责,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行政职能等整合;将原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产测绘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负责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标准及行业标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八)做好全县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居民供热、燃气、市政设施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积极执行和推广省、市住建部门制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科技技术。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综合考核、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和监督考核;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和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的查纠工作。

(十四)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具体负责行使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方面未经许可销售房屋、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县区域内建筑市场方面由县本级及以上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许可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噪音污染、文明施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具体负责行使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建成区内违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及城市家具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建成区域内道路、广场、游园、绿化带等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具体负责行使建成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人未经审批或未按批准要求占用、挖掘、破坏市政道路、桥梁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供热、燃气、市政设施等行政处罚权;行使建成区的夜景亮化项目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具体负责行使建成区域内未经审批占用、破坏园林、绿化、砍伐树木及不按批准要求对园林树木实施砍伐、移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建成区域内破坏广场游园、公共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负责行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已经县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但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城乡规划许可内容建设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十六)负责行使县建成区域内社会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负责行使县建成区域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负责行使县建成区域内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赋予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执法事项。

(十九)负责组织拟定建成区市容市貌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建成区市容市貌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重大活动;牵头做好城市街景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建成区域内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负责建成区域内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县建成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监管;负责全县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拟定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全县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管理;负责建成区域内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审批管理。

(二十一)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管、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负责建成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建成区生活垃圾的处置、资源化利用和处理费征收;负责建成区域内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批准;负责建成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负责建成区域内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

(二十二)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综合协调;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拆迁类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处置费征收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私拉乱运、污染道路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建成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三)负责建成区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督促指导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十四)负责建成区城市景观照明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等;负责建成区的景观照明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维护。

(二十五)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工作,拟定相关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工作;负责建成区域内园林绿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十六)负责全县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督促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等工作。

(二十七)负责全县城市供水、排水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县区供水、排水专项规划。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供水、排水水价规划和水价调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承担供排水调度并监督实施。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县应急管理局管理。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认可事项落实等管理职责。

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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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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