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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93--5262519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范县人防大厦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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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信息

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预售资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规范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八)负责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九)拟订县城市建设制度并实施。编制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

(十三)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

(十四)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

(十七)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

(十八)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

(十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工作,推进人民防空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二十一)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

(二十二)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

(二十三)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二十四)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

(二十五)负责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所属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领域信息数据统计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维修和常规性改扩建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设施资金和维护、维修经费的计划编制、使用和管理。

(二十七)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市政、公用等城市管理方面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负责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工作。

(二十九)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迁建、改扩建等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需要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工作;负责占用城市道路(桥渠)、公共场所等设置其他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的审批工作;参与城市户外广告系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庆典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亮化有关工作。

(三十)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等;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三十一)拟订城市管理行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监测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清雪除冰工作;负责城区公共自行车监管工作;负责城区固体废弃物、渣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社会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城市住宅区、单位庭院以及县园林创建和绿化相关监督工作。

(三十二)参与拟订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价格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稽查管理工作。

(三十三)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

(三十四)负责建设系统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六)与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党建、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异地建设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内部审计、行业统计信息等工作;承担协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二)督查室(党建办公室)。督查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情况,对局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督办、行政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协助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完善和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规划、方案、制度、办法。

(三)人事教育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执法资格的报批工作;负责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推动“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住房保障股。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住房改革发展股)。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预售资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测绘成果等房地产行业的审核、核准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八)建设工程管理股(科技与标准股)。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定额;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九)城市与建筑设计股(消防工程管理股)。监督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政策;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拟订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十)城市建设管理股(范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参与拟订全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承担范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股。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二)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股。组织人民防空袭方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常规化实战化演训工作;组织参加相关重大演训活动;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全县人民防空军事斗争准备检验评估;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试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重要经济目标目录和编制防护建设总体规划;指导检查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战时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承担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县直、驻范单位人民防空建设;承担县直、驻范单位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建设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疏散避难训练场所建设项目审核审批;负责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专项规划审核审批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公众防空防灾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负责开展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网络、科研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警报发放工作;负责网络安全、信息防护及容灾备份工作;负责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建管运维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十三)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相关内容;负责人防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检查督导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和使用审批工作;指导检查城市综合管廊等基础设置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做好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临战准备工作;负责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参与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四)市政与园林绿化管理股。负责城市市政、照明、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维修和常规性改扩建工程计划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市政、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工程技术和日常维修及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垃圾污水处理费征缴监管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工作;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城市亮化有关工作;负责绿化建设和维护工程计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技术和日常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社会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组织城市义务植树活动;监督检查城市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及园林创建和绿化相关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迁建、改建等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需要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工作。

(十五)公用事业与市容环卫管理股。负责编制公用、市容环境卫生、供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维修和维护工程的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承担公用事业、环卫、垃圾处理等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和养护经费的计划编制、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维修和常规性改扩建工程计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用事业工程技术和日常维修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工作;承担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审批工作;承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初审和监管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监测工作;负责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拟订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价格工作;负责城区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的监管工作;拟订城市管理行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工程计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工程技术、日常维修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标准、作业规范及考评考核、奖惩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清雪除冰工作。

(十六)综合执法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事业、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综合执法;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领域信息数据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装备的采购计划以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指导各乡镇开展城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乡镇城市管理及执法工作;负责城区渣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执法管理资源,对相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收集、评价、反馈、监督管理。

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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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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