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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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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兰考县兰阳路与济阳大道交叉口向西路南200米 兰考县普惠金融中心;邮政编码:475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08:3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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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信息

兰考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8名。

中共兰考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接受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主要职责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运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指导乡镇(街道)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参与区域性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造林绿化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等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采矿的审核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费征收。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订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领域对外合作。

(十六)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房屋预售、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十七)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和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动态监测和评价。

(十九)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兰考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权限审批临时占用林地;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发展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的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十二)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林业植物检疫证的核发;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审核、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调整,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五)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六)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花卉种子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子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子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二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监督管理林业中央、省、市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九)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承办在林业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3、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和兰考县行政区划图。


兰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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