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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审计局

伊金霍洛旗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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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伊金霍洛旗金泽大厦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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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审计局职能信息

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发的《伊金霍洛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金霍洛旗审计局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伊金霍洛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伊金霍洛旗审计局,接受旗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旗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伊金霍洛旗审计工作规划、重要审计事项,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伊金霍洛旗委和旗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协作有关事项等。设置伊金霍洛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室,负责处理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伊金霍洛旗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伊金霍洛旗审计局贯彻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旗审计工作。负责对伊金霍洛旗财政收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二)贯彻执行中央审计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拟订旗本级审计规范性文件和指南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旗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旗长提出年度旗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旗委、旗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旗委和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镇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 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 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旗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 各镇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市和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 使用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 国家、自治区、市、旗本级投资和以国家、自治区、市、旗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旗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 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 旗直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党政科级主要领导、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旗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旗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推动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旗审计工作统筹,明晰旗。镇两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伊金霍洛旗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旗委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纪检、信访、安全、保密、档案、接待、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定机关行政管理制度,负责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报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核、调整工作。负责政务信息采集、审核、传递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研究制定审计项目管理和评比等制度规定,负责对旗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文书等进行审理,监督检查各股室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公告等工作。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工作,联系旗特约审计员。承担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审计项目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按要求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审计股

1. 组织审计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 自治区、市、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旗本级和系统税费征收管理情况,组织审计旗本级税务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与旗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派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资金。

2. 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土地、矿产、草原、森林、水资源资产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和审计调查。

3. 组织对全旗科级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和旗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审计旗委所属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监督检查上述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系统、执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财务管理等情况。

4. 组织审计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旗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旗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保障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 组织审计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旗国有企业和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旗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

6. 组织审计旗驻外非经营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组织审计旗国有金融机构和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推动旗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组织审计旗政府投资、以旗政府投资为主的经营性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和工程审计;组织审计旗政府投资、以旗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和工程审计;组织对鄂尔多斯市审计局授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伊金霍洛旗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总审计师。

第七条 伊金霍洛旗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伊金霍洛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财务审计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伊金霍洛旗审计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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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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