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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21-23111111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 邮政编码:200003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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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能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教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3.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指导协调市、区县教育规划的编制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4.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等各类教育工作;统筹高等学校设置、学科专业设置、学位点设置调整、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安排等;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推进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开展本市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及依法治校工作。

5.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远郊区倾斜,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深化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改革;加强内地中学民族班的招生、教育教学管理;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和基础教育学校设施设备配置。

6.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推动课程教学改革;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水平,推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深化产学研合作,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引导民办职业教育创新办学模式,促进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的办学合作;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7.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完善政策措施和资源配置,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和服务;引导高等教育主动对接需求、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整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健全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提升大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

8.实施本市高等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进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技术市场建设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指导和推进本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统筹推进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9.统筹、协调和指导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工作,建设本市终身教育体系,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发展社区教育、家庭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指导农村成人学校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培训,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统筹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建设、服务工作;指导扫盲工作。

10.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完善本市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民办教育行业组织。

11.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规划和引导本市涉外办学;规划和发展来沪外国留学生和国际学生教育,完善来沪外国留学生和国际学生教育,完善来沪外国留学生和国际学生教育社会服务体系;规划和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国际汉语教育和孔子学院(课堂)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性教育系统出国(境)学生、教师、来沪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以及本市教育系统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

12.统筹管理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指导本市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统筹开展学生就业帮困服务,参与制订和实施教育资助政策。

13.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建设工作;宏观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协调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14.统筹、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科普工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15.管理市级相关教育经费和教育国有资产,参与制订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监督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教育经费规范使用;管理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协调本市大学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审计督查工作。

16.组织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开展基础教育学业质量评价和监测,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和本市实际的各级各类教育标准。

17.规划、指导、协调学校后勤改革、后勤管理和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公共安全教育、禁毒教育、校园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做好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8.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处理教育系统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1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设机构为24个,分别是:办公室、秘书处(研究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高等教育处、终身教育处、托幼工作处、民办教育管理处、学生处、科学技术处、信息化工作处、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校后勤保卫处、政策法规处(政风行风办公室)、教材和语言文字管理处、审计处、德育处、督导室、青少年保护工作处、信访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行政文电、机要、档案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教育对口支援、校友会管理工作;落实两委会务、机关事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助落实行政督查督办、信息编报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其他有关行政工作。

二、秘书处(研究室)

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教育改革任务,组织研究教育领域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研究提出政策落实措施建议,开展决策咨询与信息报送;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统筹推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与高等学校设置;实施教育基本建设及修缮;会同有关方面拟定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牵头推进长三角教育一体化工作。

四、人事处

宏观管理、指导和开展本市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工作;规划、指导和推进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与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教育系统评优奖励工作。

五、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订教育经费筹措与管理、教育投入、教育收费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等政策;承担市教委系统预决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教育专项经费的安排和管理;负责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承担市教委系统事业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市教委系统政府采购有关工作;指导本市教育系统财务与会计业务工作;负责教育财务综合管理工作。

六、基础教育处

牵头统筹规划基础教育工作;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本市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以及中小学阶段的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指导、督促各区落实、完成本市基础教育工作任务;负责中小学招生与考试、课程与教学、质量与评估、学籍与装备以及信息技术在教学和管理中的应用等工作;负责中小学教材编修管理工作。

七、职业教育处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业教育事业。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装备和实训基地等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入学、升学、考试等有关政策。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推进长学制贯通培养,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八、高等教育处

统筹规划和指导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高等教育教学;负责上海地方高校专业设置管理;组织协调教学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工作;统筹协调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承担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终身教育处

负责指导和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工作,推进各类学习组织、活动、平台建设;促进本市终身教育事业发展,指导开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农村成人教育、企业教育和在职人员培训等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管理各类高等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及专业管理工作;协同有关委办局拟订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市场管理的政策文件,指导督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同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管理要求,做好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及其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托幼工作处

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本市托育工作;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本市学前教育工作;承担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各区落实、完成本市托育工作和学前教育任务;负责托育机构管理、托育行业队伍培养等工作;负责幼儿园招生、教学、信息管理、图书管理、资源配置等工作。

十一、民办教育管理处

负责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政策措施;承担民办教育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民办高等学校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负责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和教育类社会组织建设。

十二、学生处

统筹管理本市部分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三校生)的考试招生和本市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本市高校学生资助、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高校学生申诉复核等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大学生征兵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处

统筹推进上海高校承担国家“双一流”建设,承担上海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和推进上海高校参与国家、上海创新体系建设,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指导、推进上海高校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指导、推进上海市属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国家省部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承担上海高校科技、社科统计工作。

十四、信息化工作处

负责教育信息化统筹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负责教育信息化政策制订、标准研制;承担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审核和绩效评估;统筹推进智慧教育研究与智能化校园示范建设;统筹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应用;统筹推进教育信息资源整合、开放、共享;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十五、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

宏观管理和指导本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及国防民防工作;制定相关教育教学、课外活动、评估评价及条件保障等政策和指导性文件;指导相关市级协会、运动队联盟、艺术团体等,规划市级体育竞赛、健康教育活动、艺术交流展演、科普和国防民防活动,协调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六、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本市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法规性文件;统筹管理本市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各类项目;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国际(港澳台)学生工作;承担上海外籍(港澳台)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统筹本市国际中文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出国留学工作;承担涉外办学项目和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教卫直属机关因公出国(境)审核和管理工作;协同承担外籍(港澳台)教师管理、市属高校国际(港澳台)学术会议审核、教育专业性国际组织设立和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审核管理等工作;承担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七、学校后勤保卫处

规划指导学校后勤和安全现代化建设;统筹指导学校后勤改革和管理工作;推进学校节能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牵头监督指导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防汛防台、绿化和事业单位公车管理等工作;负责高校治安综合治理,监督指导平安校园建设;做好高校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政策法规处(政风行风办公室)

统筹协调本市教育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建设;负责两委机关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协调推进本市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工作;承担市教委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统筹开展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政风行风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法治和公共政策相关研究;承担对接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法宣办、市审改办等日常工作。

十九、教材和语言文字管理处

牵头负责教材宏观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材管理要求,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制定完善本市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等工作。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各区、各行业、各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推进教材和语言文字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十、审计处

负责对市教委系统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指导、监督和管理市教委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协助督促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推进审计结果运用;会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二十一、德育处

统筹本市大中小幼德育工作、劳育工作;指导大中小学一体化开展思政课和课程思政(学科德育)建设;协调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协同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校外教育及日常工作。

二十二、督导室

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监督、指导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监督、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规范办学;组织开展本市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落实归口管理;指导各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十三、青少年保护工作处

统筹、协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预防、风险管控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负责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专门教育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有关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工作。

二十四、信访办公室

指导推进本市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本市教育系统信访矛盾的梳理排查、汇总分析及协调化解等工作;负责两委信访工作;负责两委“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交工单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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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认定资格种类:高级中学、中等职业、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415室,联系电话:021-625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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