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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联系电话:0451-57091830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中心路与木兰大街交叉口东南50米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30(春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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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职责,对非法利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菜肴的行政处罚职责,划给县林业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将县发展改革局(物价监督管理局)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将县商务粮食局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将县农业局的豆芽等芽菜类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它营养体,通过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的蔬菜)及豆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按照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的原则,研究市场监管的规律特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全覆盖的市场监管体系。

2.加强生产、流通环节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质量鉴定等公共服务,把食品相关产品放在与食品同等重要的地位实施重点监管。

3.加大对检查行为、处罚行为、审批行为、检验检测行为的稽查力度,保证其合法合规,符合规定程序,促进行政执法由单一向综合、分散向集中、处罚向预防的转变。

4.建立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为重点的信用机制,推行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健全完善通报互联和司法衔接机制,实现市场监管执法信用信息共享。

5.加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受理、处理新兴业态、非竞争性行业及突发性侵权行为和消费争议纠纷,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6.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7.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地方性立法、修法建议,配合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方面的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范围内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预警、督查管理和评估考核体系。

(三)负责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省(市)政府批准设立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非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在县本级登记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的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等事项;按权限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

(四)负责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场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建设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协调打击传销违法行为。

(五)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正当价格行为;监督、指导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社会监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六)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提升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开展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

(七)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处理新兴业态、非竞争性行业及突发性、群体性侵权行为和消费争议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制定、发布、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文本使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为。

(十)负责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标准信息研究,提供标准信息服务;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开展企业采标工作,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协调、指导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监督管理;指导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制定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经营(销售、出租,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认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其人员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质量体系与产品(商品)质量认证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担全县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小作坊的发证工作,做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取缔制假售假窝点。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牵头推动商标服务信息化建设;组织推荐市著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开展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工作;指导和扶持市场主体商标注册、管理和运用,规范使用行为;承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开展其他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指导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广告发展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监测县属媒体户外广告、车体广告发布情况,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指导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含网络媒体广告);负责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组织查处虚假广告行为。

(十七)负责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为重点的信用体系;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年报并向社会公示;负责确定公示企业抽查名单,组织被抽查企业实施检查;组织做出异常经营名录的移入、移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受理、核查并处理公示信息的举报案件;指导和责令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并将上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指导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信息的查询。负责指导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十八)负责受理、处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方面的投诉、举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重点执法、专项执法的协调执法。

(十九)配合组织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承担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指导乡(镇)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治理整顿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

(二十)配合组织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管。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四品一械”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监测工作。

(二十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三)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四品一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乡(镇)“四品一械”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十五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人事股

(三)财务股

(四)监察室

(五)政策法规股

(六)综合管理股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八)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

(九)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

(十)商标广告监管股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十二)企业监管股

(十三)不良反应股

(十四)经济检查队

(十五)公平交易股

四、人员编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工勤编制7名。(按照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划时在职实有人数划转行政编制15名,下划工勤编制2名;按照原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划时在职实有人数划转行政编制11名,下划工勤编制2名,由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调剂行政编制13名,工勤编制3名)。

领导职数: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党委书记兼局长),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局长5名,纪检书记1名)。核定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30名。

五、其它事项

撤销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驻机构,新设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5家,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管队牌子,机构规格为股级。

(一)木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木兰镇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管队);

(二)东兴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东兴镇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管队);

(三)大贵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大贵镇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管队);

(四)利东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利东镇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管队);

(五)柳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柳河镇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管队)。

核定派出机构行政编制共25名,工勤编制共6名。(按照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划时在职实有人数划转行政编制4名,按照原工商所下划时在职实有人数划转行政编制21名,下划工勤编制6名)。核定5家派出机构股级领导股数15名。

六、所属事业单位

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新组建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管理,有关事业单位更名、调整事宜,由新组建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联系电话:0451-57091830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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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