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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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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喀什市色满路418号院地直机关综合办公区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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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信息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35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组织研究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对内对外开放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 指导各县(市)、各部门与“一带一路”周边及沿线国家开展各领域互利合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接受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县市及主要行业的规划;受地区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汇总分析地区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重大价格信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
(四)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地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自治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推进地区城镇化建设。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研究提出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下达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地区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争取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地区招投标工作;配合地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审批专项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境外投资情况以及地区外债结构优化状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利用重大内外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地区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和开放地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
(九)负责地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地区全社会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和协调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十二)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纪检监察、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及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负责重要文件、文稿和报告的起草;研究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地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生态专项小组办公室职能;承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地委、行署赋予的专项改革任务;研究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年度工作要点;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综合分析地区就业与人力资源、促进消费、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并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重点规划,衔接各县(市)、各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编制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推进城镇化重要体制改革、政策和试点示范等工作,研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参与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和重大项目安排;负责限额以下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组织研究并提出地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分析地区宏观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研究提出民族区域发展政策;跟踪、分析、评价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组织研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重大问题;承担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放管服”改革工作,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跟踪分析地区重大规划、专项规划、重大项目等工作的执行情况,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办地委、行署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负责各类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后评价有关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重点项目科)。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申报和下达城建基础设施(不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政法、公共事业等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拟定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服务;研究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审核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等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地区招投标工作;指导地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代建管理相关工作。
(五)经贸财金科。提出推进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工作的对策建议;负责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负责审核上报、备案国外贷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统筹协调外商投资项目安全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开发区规划、布局和设立等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事外宣和招商引资工作;监测分析区内外市场发展状况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落实重要商品流通计划和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地区财税、金融、保险等运行情况;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牵头负责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标准,指导协调各县市和地直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农村经济科(地区经济科)。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协调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水利、林业、草原、气象、生态等重大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相关规划、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国土开发整治、土地利用、地质矿产勘查、基础测绘、重点流域规划并协调有关政策;审核上报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协调地区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协调、推动地区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贫困地区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研究制定扶贫开发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基础产业科。研究地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衔接铁路、民航、公路专项规划;审核上报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铁路、民航、国(省)干线公路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解决综合交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地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地区工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及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地区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统筹推进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拟订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协调发展;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地区重大产业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审核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八)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综合分析地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编制实施地区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污染治理等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权限负责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地区煤炭、煤层气的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上报或审批煤炭资源开发矿区总体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地区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制定煤炭产业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产能公告登记有关工作;制定地区煤炭项目建设生产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衔接煤炭供需平衡;负责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性文件、年度监管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参与大型油库安全监管;制定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市)煤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地区行政区域内煤矿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九)社会发展科。综合提出地区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专项计划的审批、审查、上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领域的发展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等。
(十)“一带一路”工作科(西部开发科)。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政策沟通、设施联通相关工作;负责地区“一带一路”建设对外事务统筹协调、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负责综合调研、课题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重大政策和措施;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喀什地区对外开放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和建设期间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地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落实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监测、预测并综合分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相关发展趋势研判;研究提出人才开发的政策建议,配合自治区组织实施西部人才开发工程。
(十一)收费及服务价格管理科。负责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出地区范围内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措施、办法;对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核服务性收费标准;负责全地区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制定价格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办法;开展收费清理、整顿、减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收费公路、城市供热领域等公用和公共服务价格收费政策、改革方案、调控措施;负责制定地区保安服务收费、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职业高中收费、幼儿园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等方案。
(十二)能水农价格管理科。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供水、水资源利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农产品等价格政策、改革方案和调控措施;负责制定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跨县(市)和地区所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方案;负责对授权各县(市)的价格管理和价格改革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地区管理权限内的价格提出管理措施和办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十三)价格成本监审科(价格认证科)。承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农产品及其他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对地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核算、监审;拟订地区成本调查监审制度、办法和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县(市)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时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进行估价、认定其价值。
第六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36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8名。
第七条 地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地区价格认证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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