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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联系电话:0991-3383778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1400号

办公时间:10:00-13:30 15:30-19:00(夏) 15:30-18:30(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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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16〕30 号)和中共米东区委员会、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东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米党发〔2016〕37 号)及乌鲁木齐市委编委《关于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乌编委〔2017〕81号)精神,设立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米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机构规格副县级,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我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对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负责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五)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与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八)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计划和质量监督后处理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
    (十一)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权限内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核发。
    (十二)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权限内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十四)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教学、科研单位购买毒性药品的审批和使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认定和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片区(街道)和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十七)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米东区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设19个内设机构,均为副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调研、督查、档案、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及各类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宣传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事、机构编制、财务、考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工商学会的工作。
    (二)纪检监察科: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备案;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案件核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组织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科技信息网络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和维护各类数据库;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通过网络进行的经营行为;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实施科技发展项目。
    (五)质量监督科: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助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权限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七)标准计量科:实施标准化、计量发展战略及规划,承担商品条码监管和地理标识产品保护和监管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和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八)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负责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和鉴定等机构的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质认定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负责认证咨询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
    (九)注册登记科:贯彻执行各类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辖区内的各类内资企业;指导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建档工作,做好商事登记改革工作及“三证合一”各项工作。
    (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科:拟定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承担企业信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个体、私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保护商标专用权,监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推荐;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各类广告经营活动;管理广告经营审批、颁发广告许可证。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和“12315”、“12365”投诉、申诉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为平台,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申诉、举报受理,调解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十四)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执行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考核认定公示工作。
    (十五)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科:承担上级赋予的有关反垄断执法方面的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和指导全局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执法任务。
    (十六)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科:承担和具体履行食安办职责,负责城乡药品“两网”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对乡镇、片区(街道)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促检查工作;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法制宣传;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按规定申办、核发、变更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承担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和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实施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监督抽验;指导、督促乡镇、片区(街道)落实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八)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负责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和质量抽验;指导、督促乡镇、片区(街道)落实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析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九)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核发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工作资料初审、现场勘查工作;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负责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运行和监督管理;监督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负责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化药库(房)管理工作;监督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和炮制规范的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违法广告监测工作;监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工作;承担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和风险评估,发布相关公告和抽验结果。
    三、派出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米东区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共设10个派出机构。
    (一)卡子湾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卡子湾片区。
    (二)古牧地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古牧地东路片区。
    (三)古牧地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古牧地西路片区。
    (四)米东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米东南路片区。
    (五)盛达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盛达东路片区、铁厂沟镇、柏杨河乡。
    (六)石化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石化街道。
    (七)地磅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地磅街道、芦草沟乡。
    (八)永祥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永祥街街道。
    (九)古牧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古牧地镇。
    (十)长山子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范围:长山子镇、羊毛工镇、三道坝镇。
    派出机构主要职责:主要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米东区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行政编制185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副县级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9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与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局(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会同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二)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与农牧局、林业园林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林业园林管理局负责食用林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监管。3. 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负责食用农产品、林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农牧局、林业园林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与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贯彻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四)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和食品安全的要求,共同划定区域内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其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
    (五)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与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与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食品药品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药监管局应予以协助。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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