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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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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1.优化企业开办流程。6月底前,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简并采集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等信息,全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指导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印章,一并发放或免费寄递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及税控设备,提供与企业开办、产业政策、税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包”。(联系处室:登记注册处;电话:0531-88527323)

2.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行为。优化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6月底前实现负面清单与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整合、一体化推进。(联系处室:登记注册处;电话:0531-88527323)

3.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建立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营业执照信息和涉企许可信息共享应用。12月底前,争取将“证照分离”改革由自贸试验区扩大为全省全覆盖,采取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10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优化审批服务452项等措施,实现“准入即准营”。(联系处室:登记注册处;电话:0531-88527326)

4.实施“一业一证”改革。8月底前,选择便利店、餐饮等10个行业,进行“一业一证”改革试点,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和集中审批程序,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联系处室:登记注册处;电话:0531-88527805)

5.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实施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对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在济南、青岛、日照3市进行简易注销试点,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到20天,依试点情况逐步推开。(联系处室:登记注册处;电话:0531-88527629)

6.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力度。压缩涉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办案时限,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压减至平均2个月。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联系处室:知识产权保护处;电话:0531-88527382)

7.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审查预审工作,6月底前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平均审查周期从22个月、4个月和4个月压缩至3个月、1个月和1个月。构建专利无效案件快速受理和审查机制,设立专利复审无效快速受理窗口。(联系处室:知识产权保护处;电话:0531-88527382)

8.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推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电子化办理,6月底前将办理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办结取证一次实现。(联系处室: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电话:0531-88527391)

9.加强省新旧动能转换专利库建设。2020年吸储收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价值专利入库建档1万件以上,优选高价值专利1000件向相应企业推送。(联系处室: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电话:0531-88198650)

10.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修订全省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扩大至20个以上,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12月底前,实现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联系处室:信用监管处;电话:0531-88527332)

11.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12月底前,发布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办法,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一年内抽查比例一般不超过5%;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一年内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示。对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且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审核时间压减至10个工作日,信用修复后联合惩戒措施同步取消。(联系处室:信用监管处;电话:0531-88527332)

附件:1.企业开办流程再造后图例

2.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流程及标准



附件1

企业开办流程再造后图例

山东省企业开办流程再造后图例

附件2

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流程及标准

山东省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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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老杜

    请问,公司登记提交材料有什么要求?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06-16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可自拟。 (五)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8】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span lang=EN-US>,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议或决定。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并(分立)前所持其他公司股权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申请持有股权所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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