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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务服务网入口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自组建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多措并举,狠抓政务服务各项改革,努力打造更加“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白城政务服务新形象。

从改善环境入手,对大厅进行了彻底的环境整治和排查,公共环境区清理了多余的宣传广告等。添置大量绿植,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优雅温馨的环境。

提升效能,推行一窗受理模式。改变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公告方式,相关权利人按要求签署继承手续即可完成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将行政许可法定受理期限由原5个工作日缩短为当天完成,出入境管理局窗口将办理出入境证件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4个工作日。

创新服务,多个窗口实施特殊群体上门办证、远程视频、工作时间外延时服务。出入境管理局窗口实行周六全天办理业务工作制,实施重大节日开放日和网上咨询、预约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实现企业登记电子化,致力于为白城人民打造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政务服务中心。


在全市上下众志成城防控疫情期间,白城市政务大厅(含洮北区政务大厅)为切实做好为民为企服务,决定从210日起正常对外开放。市政务大厅将坚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全天候随时为群众民生、企业复工复产等提供热情、周到、贴心服务。

一、网上办

当前,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均已按国家“应进必进”要求全部进驻政务服务网,绝大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零跑动”即完成办理,办事群众可以根据白城政务服务网发布的办事指南和申报指引,准备申请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二、预约办

对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特殊限定时间等确实需要现场紧急办理的事项,请办事企业和群众先行通过电话登记的方式进行实名预约,合理选择办理时间,在预约的时间段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达相应政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未经预约的,实体大厅暂不予受理。预约电话:0436-3292623

三、邮寄办

部分办理事项必须提交纸质材料的,建议办事群众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提交,需领取纸质审批结果的,可以在申报过程中选择“邮寄领取”,准确填写邮寄地址,审批结果将采取邮寄的方式直接送达到申请人手中,审批结果的邮寄费用由各政务大厅承担。

四、帮代办

大厅成立帮代办队伍,快速帮代办理特殊事项,开辟疫情防控相关紧急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由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加急办理服务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事项,其他与疫情无关但确有急需办理的紧急事项,企业和办事群众除联系大厅工作人员帮办或代办外,还可以拨打大厅服务热线0436-3292623

五、延缓办

对只能通过现场到政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办理的,非紧急类事项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延期申请办理,尽量避免疫情防控期间人员的走动和聚集。

广大办事群众,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众志成城,共抗疫情,白城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告!

白城市政务服务址: http://zwfw.jl.gov.cn/bczwfww/

机构: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36-3609018监督投诉方式12315、17704360412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幸福街道办事处(白城经济开发区)海明西路50号

机构:白城市税务局

电话:0436-5023100,0436-5010087

地址:白城市中兴东大路18号

机构: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电话:0436-3528008

地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2号

机构:白城市科学技术局

电话:0436-3235090, 13278366100

地址: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市政府院内9号楼4楼424房间)

机构: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436-3209609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0436-3527007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1号

机构: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436-3224490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10号楼白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白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电话:0436-5096630

地址: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

机构: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436-3236427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95-6号

机构:白城市公安局

电话:0436-3252072

地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号

机构: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中心 认证机构

电话:13843683199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光明南街466号

机构:白城市长平会计事务咨询有限公司 认证机构

电话:18504365226 , 15843655992

地址:白城市吉鹤苑光明街南裙房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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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四

    白城市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1-01-10

      白城市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177043604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 李四

    白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1-01-10

      白城市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由白城市商务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6-3292612, 受理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成品油批发经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 李四

    白城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1-01-10

      白城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白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咨询电话:科技局0436-3235019, 办理地点: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6号无差别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一款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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