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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税登录入口
网上办理 基本信息 办理说明 办事机构 中介机构 专业顾问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厦门市网上税务局将改版升级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1月19日20:00-11月20日8:00电子税务局将进行上线切换,在此期间原网上税务局暂停服务。11月20日,电子税务局将全面上线。

二、电子税务局根据全国统一规范进行建设,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创新事项统一,将为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为优质的综合网上办税服务。

三、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xmtax.gov.cn)首页,点击电子税务局可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

四、纳税人使用原网上税务局账号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用户操作手册》挂在我局门户网站“我要下载”栏目,纳税人可自行下载。

六、为确保正常使用网站,推荐使用IE8以上版本浏览器。

在电子税务局办税过程的疑问,可拨打12366技术座席咨询。

一、如何访问门户网站?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站域名 http://xiamen.chinatax.gov.cn,为方便使用,建议将本站设为首页或加入收藏。

二、如何实现门户首页直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

要将浏览器设置为“允许弹出窗口”或“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后,在门户网站首页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窗口,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和“验证码”后,方可直接登录。

三、如何设置受信任站点?

通过门户网站的首页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需将本站设置为受信任站点,否则将无法直接登录。设置受信任站点步骤如下:

第一步:在IE菜单中选择“工具”里面的“Internet选项”;

第二步:在弹出的“Internet选项”卡中,选择“安全”标签;第三步:在“安全”标签中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然后点击“站点”,在弹出框输入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再点击“添加”。

四、浏览器配置温馨提示?

为便于您在访问网站时,获得最佳的用户体验,建议您下载使用高版本的浏览器。

1.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

2.推荐最佳分辨率1366*768

五、如何检索本站的信息?

本网站提供以下2种信息检索方式:

1.全网涉税信息搜索。通过首页或其他页面右上角的导航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搜索,同时本站提供标题、正文、结果三种高级检索。

2.税收法规库的条文搜索。本站提供关键字的通用搜索,同时提供法规库的高级搜索。法规库高级搜索注意事项如下:

(1)根据文件文号查找。一般可以选择年度和序号,如“税务发[2016]1号”,在年度字段中选择“2016”年,在序号字段后面的输入框中键入“1”,点击检索即可。

(2)根据文件标题查找。可以在全文检索或标题字段后输入标题,点击检索即可。注意,标题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关键部分。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可以输入“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或“欠税追缴期限”,进行检索。注意,不能将两个词拆开查询,如“欠税追缴期限 批复”,这种方式目前还不支持。

(3)根据文件发文日前查询。文件发文日前是指文件签发的日期,而不是指文件上网的日期。在发文日期后,输入文件估计的起止日期,如2016-11-01和2016-11-10,点击检索即可。

六、如何与本站取得联系?

对本网站建设有意见建议,或想了解有关网站方面的信息,可以直接致电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5315152  5315635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电话:0592-5317178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机构:厦门加捷财税事务所集团 认证机构

电话:4000-568-669

地址:思明区湖滨西路-慧景城-87号一楼营业厅(角滨路口/思北路口站)

机构:厦门加捷财税事务所 认证机构

电话:4000-568-669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慧景城87之3-9号

全部问题
  • 95商服网

    麻烦问一下厦门市车辆购置税在哪里办理?几点上班?,

    • 李四
      李四 2019-11-07

      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保大厦)应该能办理车辆购置税,你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问一下,具体地址如下: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三楼 电话:0592-2111297 办公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李四

    请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9-11-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 李四

    我司4月份申报一笔退税,后因风险核查有问题,退税局审核后不予出口退税,适用免税政策,这笔出口收入在4月份申报期已经申报,对应的工厂发票也在4月份认证抵扣,现在不能退税了,收入是否要调整,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做成本,如果要调整,那这个月申报增值税,报表应怎么填?谢谢!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2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因此,需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作调整,如你司为生产企业,相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计入成本,若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免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四、免税第18或19栏次,主表填写第(四)免税销售额第8栏(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或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李四
    营业税票重开 2018-08-12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2010年开具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购买方信息有误,现需重新更正开具,请问可以在增值税税控盘进行冲红再开票操作吗?如可以操作,税率是按房地产简易征收5%还是按不征税开具?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2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上述发票开具错误可以在防伪税控系统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冲,因为冲的是地税的票,当期的申报需要到柜台申报;重新开具的是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李四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2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目前暂无备案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涉税事项,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李四

    您好,请问我公司同在思明区设立了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已经在税务局办理了新户介入,办理过程中并没有涉及税种认定,现有2个问题: 1、请问分公司需要做税种认定吗? 2、如果需要,可以选择只做企业所得税吗?谢谢`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2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发生以下纳税申报义务时,应该做税种认定并办理首次纳税申报:(1)首次取得应税收入时;(2)首次向税务局申领发票时;(3)首次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做税种认定并申报纳税。首次纳税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2、总公司在思明区,同在思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用做企业所得税税种,由总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李四

    我司承租某工业园一整层的厂房,每月收到房东开具一整层租金发票,税点为5%。现有多余的仓库转租出去,我司可以自行开具房租发票给第三方吗?税率可按5%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2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因此,1、若你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出租发票。2、若你司为一般纳税人,该厂房租入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则可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厂房租入时间为216年5月1日后,则应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两种情形,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李四

    我主要想经营土地方面的,想要咨询在厦门市集美区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想了解注册成什么样的公司比较有利,关键是税负率低,比如个人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理由是什么、差别有多大等。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2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非常抱歉,我们目前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及办税指引服务,税收筹划问题,请您向有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了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李四

    你好,我司是工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需开一笔服务费发票,但不在我司经营范围,我司能否自行开具?如果可以自行开具,所开具发票税率是否为6%?如果不能自行开具,能否税务代开?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2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上述情况,你司为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发票。若该项服务不属于你司经营范围,建议联系工商登记部门增加经营范围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关税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李四

    购货方因疏忽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与抵扣联,销货方要求购货方做发票遗失登报声明,现在这个发票遗失登报声明已经做完,后续需要带什么资料去税务局办理?需要写什么报告吗?后续流程是什么?销货方又该如何处理该张发票?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8-12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因此,销售方应在申报结束后,携带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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