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民政部门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对崇左市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性慈善组织认定和全市性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边民生活补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和指导全市公墓、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及生态安葬工作。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服务工作。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崇左市户籍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崇左市行政辖区内的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崇左市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