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全区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三)提升全区金融业服务水平。
(四)负责指导企业上市工作。
(五)牵头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建设。
(六)参与对地方金融的监管。
(七)协调地方性金融稳定工作。
(八)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工作。
(九)负责金融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