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环境标准、技术规范。
(二) 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 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五)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 负责核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 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九)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承担全区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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