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定位
一、办事事项
企业登记注册:包括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及分支机构登记等。
特种设备相关服务:涵盖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等。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权限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计量与检验检测:包括计量检定、校准、商品量检验及产品质量检测。
食品与药品管理:涉及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
其他服务:如股权出质登记、企业信息查询、计量纠纷调解等。
二、访问方式
入口: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zwfw.guizhou.gov.cn),切换至“黔西南州”站点。
操作流程:需注册个人或企业账号,选择对应事项后在线提交材料或查询办理进度。
三、注意事项
部分事项需线下配合(如材料补交或现场核验)。
最新动态(如培训、政策更新)可通过黔西南州政府官网市场监管专栏查看。
如需具体事项指南或表格下载,可进入办事大厅后点击“办事指南”或“在线申报”功能。
核心服务项目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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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9-3222336传真:0859-3227653邮箱:qxnzscjdgl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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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金水北路71号邮编:5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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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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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qxn.gov.cn/zwgk/zfjg/zscjgj_513530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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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频道内容保障: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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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事项列表
1、企业登记注册
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设计文件鉴定
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4、地方标准查询服务
5、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和商品量检验
6、权限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7、食品质量检验检测
8、企业登记信息查询
9、股权出质登记
10、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1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12、商标侵权赔偿行政调解
13、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14、12315投诉举报
15、专利纠纷行政调解
16、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17、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18、企业名称争议调解
19、申请增加、减少证照(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
20、证照(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21、企业迁移调档
22、歇业备案
2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2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25、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26、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27、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9、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30、对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1、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2、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的处罚
33、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34、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35、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36、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37、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8、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3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1、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42、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43、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44、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45、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46、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47、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48、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49、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50、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51、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52、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53、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54、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55、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56、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57、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8、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59、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0、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的处罚
61、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或销售明知属上述产品的处罚
62、对《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3、对已被查处,而又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者的处罚
64、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处罚
65、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的处罚
66、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7、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8、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9、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70、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71、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72、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73、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74、对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行为的处罚
75、对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76、对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77、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78、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79、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80、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1、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2、对《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3、对确有生产、销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产品的违法行为拒不提供有关违法产品数量、金额等材料的责任者的处罚
84、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
85、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
86、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7、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8、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9、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0、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1、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2、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3、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94、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95、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96、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97、对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8、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99、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0、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1、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2、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103、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104、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等的行政处罚
105、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106、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书、产品认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07、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108、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109、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110、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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