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府和省公安厅提供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指导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队伍建设,负责公安消防部队的建设。领导、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四)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察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破和处理。
(五)管理、指导出入境工作。
(六)管理、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七)指导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领导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八)负责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九)指导、执行侦审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并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公安科研工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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