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优抚、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公共安全、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导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市场信息、新农村建设等涉农工作;负责人居环境整治,引导农业产业化进程;承担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
(五)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和推进村(居)民自治;协调和处理影响村(居)民委员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落实就业创业、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基础教育、住房保障、卫生健康、便民服务等政策;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八)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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