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区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