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公安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拟定对策,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辖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
(四)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出入境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路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组织、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市和区主要领导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实施国家和省、区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十一)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禁毒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开展情报信息收集、传递、发布反馈、分析研判、交流会商工作等。
(十二)领导辖区范围内森林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其他法定职责。
(十四)承办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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