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配合国家、省、市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和省、市实施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全县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部门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协助乡镇(街道、园区)管理统计队伍。指导全县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
(七)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