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和重要案件查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区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区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和全省、全市实施方案,拟订全区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区级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协助管理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专(兼)职统计员。指导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区及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由市统计局下拨的上级统计事业费。
(七)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统计人才队伍建设。
(八)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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