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有关医疗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济南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贯彻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制定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负责本系统或领域内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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