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接收安置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三)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服务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饮食服务保障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
(五)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维修保护列入全国、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六)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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