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 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或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对专项用途的资金作为非税收 入处理,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可用资金。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 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 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枇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 用途的财政资金。具体规定如下:
(1)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枇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第(1)条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
(2)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 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虚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 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 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 外,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 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 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纳人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 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人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财税[2011] 70号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 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人总额的财 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①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 理要求;
③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将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 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人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上述C财税[2011] 7〇号,以下筒称《通 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人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