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竹林镇政府各部门职责及联系电话

天柱县竹林镇政府各部门职责及联系电话

2002025-08-15 14:38  天柱县竹林镇人民政府

一、基本信息:

机关名称:天柱县竹林镇人民政府

单位主要领导:胡庭灯

办公地址:天柱县竹林镇竹林村63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除法定节假日)

通讯地址:天柱县竹林镇竹林村63号

邮政编码:556607

联系电话:0855—7872808

二、内设机构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电话:0855—7872808)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纪(政纪)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2.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位一体”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

3.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4.按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党组织、国家机关、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5.受理对党组织、国家机关、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举报,并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6.民生资金监管及系统维护。

7.完成镇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电话:0855—7872808)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的部署,适时分析、研究本辖区内的社会管理情况,制定全镇政法工作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对本镇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工作,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监督、检查本镇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4.支持和督促本镇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处理有争议的案件。

5.组织领导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掌握本辖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组织和推动本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治安联防、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帮教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

6.组织、推动本镇政法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本镇政法工作改革的新路子。

7.加强本镇政法干警思想、纪律、作风建设,配合上级政法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8.协助有关部门考察、管理本镇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政法干警。

9.承办镇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民武装部(电话:0855—7872808)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

2.负责组织实施镇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基础设施建设,民兵预备役组织建设,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思想教育,军事训练、新兵征集、战时动员和民兵预备役登记统计和资料建设。

3.平时负责组织民兵搞好战备执勤和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管理。战时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安全。

4.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5.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复退军人的安置和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和参战执勤民兵的优抚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基层民兵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调整

7.指导民兵连队的建设。

8.承办上级军事机关及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会委员会(电话:0855—7872808)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上级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工会活动,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2.团结动员职工、农民工积极参加社会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社会和经济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农民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民主管理。

3.组织职工、农民工参加各种培训。

4.负责组建工会,发展会员,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

5.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6.组织职工、农民工开展文体活动。

7.负责困难职工、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帮扶济困工作。

8.负责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管理使用。

9.承办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团委(电话:0855—7872808)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等知识。

2.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团员和青年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促进社会发展。

3.负责基层团组织的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开展工作。

4.做好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希望工程”、献爱心等活动。

6.承办镇党委、镇政府及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妇女联合会(电话:0855—7872808)

1.贯彻执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党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发展纲要》等法规政策和儿童发展纲要的宣传工作。

3.协调处理本镇有关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妇联汇报工作。

4.负责妇女儿童维权和扶幼工作,接待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好本镇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

5.建立健全各基层妇代会组织,并做好指导工作。

6.负责开展“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指导和推动本镇妇女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等活动。

7.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团结、动员妇女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8.组织妇女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

9.承办镇党委、镇政府和上级妇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党政办公室(电话:0855—7872808)

1.负责镇党委、政府日常工作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2.拟定镇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对镇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镇党委、政府领导当好参谋。

5.负责镇党委、政府文件材料的起草和文书处理和印章、档案管理等工作。

6.负责宣传、统战、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统计年报等工作。

7.负责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8.负责机要保密和网上电子政务工作。

9.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社会事务办公室(含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电话:0855—7872808)

社会事务办:

l.负责低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婚姻登记、民族宗教、殡葬改革、老龄等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负责编制本镇民政、民族宗教、老龄等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加强自治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

4.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中心:

1.为城乡“五保”对象、“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为供养入住的人员安排好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

2.为本镇的空巢老人提供社会代养服务。

3.为在镇的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定期疗养等服务

4.组织入住供(代)养人员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康复保健等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5.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开展日常的集中供养管理服务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

6.制订本院管理服务、农副业生产经营管理、年度发展规划并做好实施工作。

7.建立健全院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做好院民资料及档案管理工作,落实院内防火安全责任制。

8.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电话:0855—7872808)

1.研究制订辖区公共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信息资料(包括新婚、出生、手术、死亡、迁出迁入等)的调查搜集和统计上报。

3.积极推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4.负责推行“三为主、三结合”方针,搞好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婚育培训,做好生育对象准生证办理工作。

6.建立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并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相关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搞好辖区疾病普查、环境卫生等工作。

8.按规定权限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妇幼保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9.负责有关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工作,搞好外来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0. 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经济发展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统计办公室,电话:0855—7872808)

经济发展办公室:

1.制定本镇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招商引资工作,并搞好经济发展协调服务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企业的指导和统计工作,并督促其做好科技、环保等工作。

4.抓好辖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5.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工作。

6.搞好项目库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

7.负责检查本镇科技工作执行情况。

8.负责管理本镇科技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科技规划、科技成果引进和推广工作。

9.组织开展科普宣传、科技培训和科技统计工作。

10.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保护办公室:

1.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条例和规定;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和政策,普及环保知识。

2.拟订本镇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3.了解和掌握本镇范围内的污染现状及治理情况,建立污染源档案,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4.对全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严格初审并及时上报审批,项目建成后配合县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5.督促本镇范围内的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对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排污单位提出奖惩意见。

6.协助农业部门推广综合防治,促进农业生态的良好循环。

7.及时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污染纠纷的调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8.积极开展环境优美镇生态村、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友好企业等活动

9.认真完成镇党委、镇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统计办公室:

1.贯彻省、州、县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镇统计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全镇统计工作;

2.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组织、监督、检查全镇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行为,履行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职能;

3.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全镇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严格按照县统计方案核算全镇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4.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实施全镇国民经济三大产业相关行业常规统计,健全统计调查体系,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专业数据;

5.组织实施全镇营商环境、人口、投入产出、镇域经济监测等专项调查和规模以下工业及成本费用、服务业和限额以下贸易业等“四下”抽样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专业数据;

6.组织开展全镇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普查资料,负责普查数据对外发布;

7.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综合整理相关统计数据,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统一核定、管理和公布全镇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8.负责对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9.负责全镇统计信息化建设,监管全镇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调查单位入库申报工作。

10.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大数据采集推送、安全管理等工作。

11.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群众工作办公室,电话:0855—7872808

1.负责辖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普法、信访、维稳、法治宣传、司法调解、治安保卫、禁毒、释劳人员帮教、外来人员管理等工作。

2.研究制订全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辖区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做好一定时期辖区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并督促实施。

5.根据辖区社会管理状况,研究提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供镇党委、政府决策。

6.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辖区内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各项措施。

7.总结交流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考核辖区内各村、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建设工作。

9.完成镇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农业服务中心(电话:0855—7872808)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负责本镇农业种植、农业机械、畜牧兽医、水产渔业等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型农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服务工作。

3.负责本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服务及农牧渔业技术培训。

4.负责本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检测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6.负责本镇乡镇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7.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电话:0855—7872808)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法规。

2.负责本镇劳动力供求情况调查、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就业援助等工作。

3.负责本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和保续、离退休人员和乡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管理服务工作。

4.负责对本镇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协助本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6.负责辖区农民工和外出务工人员就业、保障、维权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7.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站,电话:0855—7872808)

1.负责本镇科技、文化的宣传教育。

2.负责本镇文化旅游宣传和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本镇文化、教育、广播、电影、电视、图书阅览、体育等社会文化公益事业。

4.负责本镇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和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

5.负责本镇农村经济信息网络的管理与服务,科技、文化信息的收集与传递。

6.负责基层党建工作。

7.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电话:0855—7872808)

1.负责组织实施本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镇设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核和报批,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2.负责农村房屋建筑外立面风貌控制。

3.负责本镇、村规划行政许可证的初审和呈报工作。

4.负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办理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理工作。

5.负责本镇、村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及规划实施中巡查工作。

6.负责控制违法违章建筑,并协助镇人民政府或相关执法部门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和拆除。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工作。

8.负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办理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

9.负责本镇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以及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10.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道路交通管理站,电话:0855—7872808)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1.负责本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并督促同级相关站(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2.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3.负责本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煤矿等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

4.参与由镇人民政府及相关站(所)牵头组织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工作和打非工作。

5.负责本镇安全生产信访、事故隐患举报和查处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机关对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参与组织或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负责本镇辖区范围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各村及镇属各部门开展消防应急演练、火灾逃生及消防救援;管理镇级专职消防队,负责专职消防队器材、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协助周边乡镇开展消防救援。

9.负责救灾救济工作,包括灾情(主要针对农户房屋受灾)的收集、上报、救灾物资的发放和每年的农房保险收缴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站:

1.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安”工作宣传,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2.在依法委托授权执法管理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本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工作。

3.负责辖区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坚持日常道路巡逻管控和水路巡查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登记,维护交通秩序,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做好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及时组织施救。配合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4.督促辖区内车辆(含农用车辆)、驾驶人员办牌办证,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保险和审验。

5.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车辆(含农用车辆)进行登记建档,对车辆(含农用车辆)驾驶人建立户籍化管理台账。

6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管控,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车站等安全设施管理养护。

7.在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8.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和公路抢险预案,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并组织实施。

9.负责本镇村道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协助交通部门抓好辖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并积极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10.定期公布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动态信息,并按月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11.承办镇党委、政府和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水务站(电话:0855—7872808)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水利法律法规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2.加强本区域内水政监察工作,负责区域内水事违法行为发现、报告、制止、初步调查、行政强制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职责。

3.协助制订本区域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包括农村水利规划、农村河道和村庄河塘疏浚整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本区域河道管理事务,开展河道巡查工作,管控河道弃渣、违法占用河道等影响河道行洪及河势稳定的行为。

5.负责本区域供排水事务管理。加强村(组)供水管理机构运行管理,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村镇防洪工作。

6.负责区域内污水处理事务管理。

7.负责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内污水处理企业工作。

8.组织、指导本区域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区域内山塘水库工程设施运行调度方案的编制和运行管理,完成年度水利建设任务,做好水利设施日常管护。

9.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林业站(电话:0855—7872808)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方针政策。组织动员人民群众保护森林,发展林业。

2.负责推广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为林农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做好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工作。

3.负责林区生态建设。

4.负责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5.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6.协助管理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7.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组织群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

8.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等部门管理当地集镇竹木市场。

9.负责协助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

10.负责搞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的协助查处。

11.组织对珍稀动物的抢救工作。

12.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13.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财政所(电话:0855—7872808)

1.负责预算内、非税收入和代管资金的收支管理,做好财政年度预算、决算编制工作。

2.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指导和协助农村经济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辖区内会计事务管理工作,指导本镇的财会业务。

4.加强本镇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

5.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6.做好农民补贴,搞好退耕还林等涉农资金发放及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发放。

7.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8.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乡村振兴工作站(电话:0855—7872808)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州、县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和草拟本镇乡村振兴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镇乡村振兴开发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镇乡村振兴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论证和申报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的协调、管理和初步验收工作。

4.开展本镇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产业化技能培训和“雨露计划”培训工作。

5.负责本镇乡村振兴开发统计,困难人口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统计、建档立卡、动态监测等。

6.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乡村振兴资金的请款报账以及乡村振兴项目物资的管理、发放等工作。

7.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8.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计划生育协会(电话:0855—7872808)

1.贯彻执行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法律。

2.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3.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

4.负责人口计生重大问题和群众工作的政策与动态研究。

5.负责组织开展人口计生群众性宣传活动。

6.负责组织开展生殖健康、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等服务

7.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8.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9.组织协会会员开展计生服务。

10.推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1.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残疾人联合会(电话:0855—7872808)

1.贯彻落实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政策和措施,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规定,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2.搞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各村残协开展工作。

3.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文化、体育、辅助用具供应、福利保障、无障碍建设、残疾预防、社会募捐等社会服务工作。

4.负责残疾人设施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以及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各项助残活动。

5.负责调查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并为残疾人建档立卡。

6.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十三)退役军人服务站(电话:0855—7872808)

1.承担退役军人相关服务工作。

2.承担退役军人政策调研、信访接待、宣传教育、就业创业服务及信息采集维护等工作。

3.承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发放工作。

4.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移民站(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办公室,电话:0855—7872808)

1.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及后期扶持相关工作。

2.负责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等相关工作。

3.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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